|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原則上同意《公職人員薪酬調整(2004年╱2005年)條例草案》草稿,下月將提交立法會,落實在2004年1月1日和2005年1月1日分階段削減公務員減薪。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說:「在現行公務員薪酬調整機制下,某些在決定薪酬調整時須予考慮的因素,將對調整幅度有正面或負面的影響。」
但王永平表示,儘管如此,政府與大部分在職公務員的聘用合約,並沒有明文授權政府減薪。因此,立法是穩妥落實公務員減薪的商當安排。
政府在2月25日決定把首長級薪級表第三點以下,或同等薪點的薪酬,回復至1997年6月30日按現金計算的水平,調整在2004年1月1日及2005年1月1日分兩次執行。
首長級薪級表第三點及以上,或同等薪點的薪酬,則由2004年1月1日起回復至1997年6月30日按現金計算的水平。
條例草案也規定了公務員及廉政公署人員薪酬和津貼的調整,其他按照或參照公務員或廉署人員薪級表釐訂或調整的公職人員的薪酬和津貼,也相應調整。
由於法官及司法人員的薪酬及服務條件,有別於公務員,故現在仍考慮制訂合適的機制,釐訂司法人員的薪酬,故此,上述公務員減薪安排,不適用於法官和司法人員。
王永平說,當釐訂、檢討法官和司法人員的薪酬與服務條件新架構和機制落實後,便會決定在去年10月1日實施的減薪安排,以及分別在2004年1月1日及2005年1月1日實施的減薪安排,應否適用於法官和司法人員。
王永平今天致函全體公務員,告知他們正落實的公務員薪酬調整的最新進展,信件已上載公務員事務局網頁。
返回頁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