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法程序中案件不宜評論
2021年3月5日
律政司就涉及《香港國安法》案件檢控程序發表聲明,表示絕不接受有人惡意攻擊律政司依法執行的決定,並提醒社會人士不宜評論司法程序尚在進行的案件。
律政司表示,昨日就保釋決定提出覆核申請,有關案件涉及《香港國安法》第42條第二款的保釋申請。終審法院上月9日已就如何適用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人士的保釋申請作出裁決。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律政司司長可向法官申請覆核裁判官准予保釋的決定,若裁判官拒絕准予某人保釋,該人也可向法官提出保釋申請。
按照條例,當律政司司長述明擬申請覆核裁判官准予保釋的決定,則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時,如獲准保釋的人士在場,裁判官須命令將該人羈留扣押並帶到法官席前。
一般而言,保釋申請屬內庭聆訊(公開),但報道保釋法律程序時須遵守條例第9P條。
律政司指,被捕者被落案起訴和拘留後,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出席聆訊。審理的裁判官需要處理保釋事宜和即將進行的訴訟程序。若被告人在同一案件被起訴,按程序須由同一裁判官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