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申請充公黎智英罪行相關財產

2026年4月2日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早前裁定黎智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特區政府今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提交申請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以達致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要目的。

 

《香港國安法》第32條訂明,因實施該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充公令的申請和發出都必須依照《實施細則》附表三訂明的嚴格條件,須由原訟法庭如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後信納擬充公的財產符合相關條件,才可將該財產充公。

 

特區政府表示,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其中,向法庭提出充公令申請是有效打擊嚴重罪行、保護公眾利益的做法之一,充公罪行相關財產的法律和機制也常見於世界各地。

 

就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而作出的充公令,可以防止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其同謀或其代理人運用其罪行相關財產,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切斷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金鏈,並削弱其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能力。

 

特區政府重申,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其他在港人士的合法權益。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