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烈不滿外國機構和政客以偏概全
一些外國機構和政客、反華組織、媒體等對經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特別是附表一發表誤導資訊和以偏概全的描述,特區政府對此表示強烈不滿,並嚴正澄清,以正視聽。
特區政府重申,制定《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符合《基本法》,包括有關人權的條文,以及《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
修訂細則只是對香港特區執法機構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案件時的權力和可採取的各種措施作出完善。修訂細則所作的規定嚴謹,具體地規定在甚麼情況下,執法機構可行使相關權力;修訂細則多項措施設有由司法機關審批的機制,以確保執法人員在執行各項措施時,既能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也能同時按《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要求,充分保障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利。
特區政府強調,根據經修訂的實施細則附表一,在一般情況下,警務人員必須有合理理由懷疑電子設備可能包含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證據,並向裁判官申請手令及獲得授權後,才能根據手令搜查該電子設備,以獲取相關犯罪證據。只有在依法獲得授權就電子設備行使搜查權力後,警方才有權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的密碼或解密方法,因此絕非能隨便在街上要求普通市民取出其手提電話等電子設備並提交密碼。警方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的密碼或解密方法,目的是要執行已依法獲得授權的搜查工作。
特區政府表示,經修訂的實施細則附表一完全符合《基本法》第30條對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的保障,以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對私生活和通信的保障。
很多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都授權執法人員在調查搜證的過程中,要求相關人士提供電子設備的解密方法。例如英國《2000年調查權力規管法》(Regulation of Investigatory Powers Act 2000)、澳洲《1914年犯罪法》(Crimes Act 1914)、新西蘭《2012年搜查和監視法》(Search and Surveillance Act 2012)、新加坡《2010年刑事訴訟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 2010)等。美國聯邦政府和不同州分也容許執法機關在特定情況下,可要求相關人士就電子設備提供密碼或提供其他解密協助。
事實上,上訴法庭在過往的案件早已裁定,警方有權申請手令搜查電子設備。修訂前的實施細則附表一也已授權警務人員在一般情況下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搜查可能包含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證據的電子設備。
是次修訂只是授權警務人員在執行上述搜查權力時,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解密方法,使警務人員能迅速執行搜查,以免因解密電子設備需時而導致未能及時識別其他涉案嫌疑犯或無法獲得關鍵證據。相關措施並沒有對通訊自由、通訊秘密等構成額外侵擾。
香港特區執法部門一直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人士或單位的行為採取執法行動,與其政治立場、背景或職業無關。
特區政府強調,香港特區會繼續堅定不移地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市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