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修訂生效

2026年3月23日

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所賦予的權力,制定《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即日刊憲生效。

 

《香港國安法》第43條規定特區執法機關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香港現行法律准予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並可以採取該條規定的措施。該條文也授權行政長官會同國安委為採取該規定的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首次制定的《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2020年7月7日生效。

 

特區政府表示,在目前地緣政治形勢複雜多變的情況下,香港特區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可能突如其來且無法預計,特區政府必須時刻保持高度警惕、毋忘香港的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及時防範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修訂細則是基於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所累積的寶貴經驗而制定,有助提升特區持續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

 

特區政府強調修訂細則符合《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規定,多項措施設有由司法機關把關的機制,以確保執法人員既能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安的行為,也能充分保障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利。同時,修訂細則中為確保有效執行措施所需訂立的罪行,均參照香港法例已有、常見的同類罪行,清楚界定各項罪行元素,並就犯罪意圖、例外情況或免責辯護等作出明確規定,奉公守法的人不會誤墮法網,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機構、組織的正常運作不受影響。

 

政府已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及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提出,於明天舉行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由保安局和律政司代表向委員介紹修訂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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