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倡引入新電腦網絡罪行法例
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發表《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報告書,建議引入一項全新針對電腦網絡罪行的特定法例,以涵蓋五類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政府歡迎法改會發表報告書,會仔細研究建議,考慮如何跟進落實。
五類建議罪行分別為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以及提供用作干犯電腦網絡相關罪行的器材、程式或數據。
法改會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主席陳政龍今日在記者會上表示,這份報告書集中研究直接影響電腦數據和系統的不當行為。報告把這些行為統稱為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即是只能通過使用資訊及通訊科技器材進行的罪行,當中有關器材既是犯罪工具,也是犯罪目標。
小組委員會已研究香港現行法律和澳洲、加拿大、英格蘭及威爾斯、內地、新西蘭、新加坡和美國的相應法例。現時香港不同的電腦相關罪行在《刑事罪行條例》和《電訊條例》中訂立,部分已不合時宜。上述其他司法管轄區全部均已制定針對電腦網絡罪行的特定法例,或透過其成文法典的專門部分處理電腦網絡罪行,藉此就該五類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和相關司法管轄權事宜訂定條文。
報告書建議,無合法權限而在未獲授權下取覽程式或數據,應定為簡易程序罪行。陳政龍舉例指,這項罪行包括黑客入侵某些資訊管理系統伺服器,然後取覽伺服器內的程式或數據。報告書列明,如在未獲授權下取覽,並意圖進行其他犯罪活動,即屬加重罪行。
除合理辯解可作為一般免責辯護,報告書建議設特定的免責辯護,以容許在未獲授權下為多項特定目的取覽,包括網絡安全、保障16歲以下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利益,以及真正的教育、科學或研究目的。
報告書也建議,為不誠實或犯罪目的而在未獲授權下截取電腦數據,應定為罪行。這項罪行同時保障私人通訊和非私人通訊,並適用於不同種類的數據,包括元數據、傳送中的數據,以及在傳送期間暫時靜止的數據。
另外,非法干擾電腦數據及電腦系統應定為罪行,而合理辯解可作為一般免責辯護。
小組委員會指出,蓄意提供用作干犯電腦網絡相關罪行的器材、程式或數據或其部分,或蓄意為提供該器材、程式或數據而管有它,應定為罪行。陳政龍表示,此舉是為遏制生產、供應和管有可在電腦網絡空間主要用作非法用途的器材、程式和數據,最典型的例子是病毒、黑客程式或勒索軟件。
報告書指出,香港法律應與國際慣例保持一致,為五類建議的罪行訂定域外應用條文。凡是與香港有聯繫的案件,香港的法庭應具有司法管轄權。
此外,由於電腦網絡罪行導致的傷害嚴重程度差別甚大,五類建議的罪行一般各自訂有兩項最高刑罰,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監禁兩年;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監禁14年。至於涉及危害生命的加重形式干擾罪,例如涉及機場、鐵路信號或醫院的電腦系統等,建議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報告書屬法改會有關電腦網絡罪行研究的第一部分,法改會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已於2022年發表相關諮詢文件。
法改會表示,在制定報告書中的最終建議時,已考慮諮詢文件收集到的回應,並在兼顧網民的權利、資訊科技業內人士的權益,以及保障公眾在使用或操作電腦系統時免受騷擾或攻擊之間作出平衡。
保安局表示,考慮到報告書屬於法改會有關電腦網絡罪行研究的第一部分,小組委員會也正就其他網絡罪行範疇進行研究,政府將全面審慎研究相關內容,以期制訂更完備的法律,應對資訊科技發展對社會治安帶來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