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烈反對藉黎智英案抹黑攻擊香港
對於有多個美西方國家、反華媒體、組織和政客在特區法庭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就黎智英案頒下定罪判決後,完全無視法治精神,惡意攻擊香港特區,作出種種失實言論和污衊抹黑,特區政府表示強烈不滿和反對。
特區政府表示,這些來自外部勢力的失實言論和污衊抹黑,正正反映國家安全風險真實存在。他們根本沒有尊重特區法庭基於事實和證據就案件所作的獨立審判、拒絕正視裁決理由羅列的各項證據、拒絕理解法庭的考慮和裁決理由,肆意發動攻擊,污衊和攻擊特區政府,完全是以政治凌駕法治,歪曲事實、顛倒是非,其險惡用心昭然若揭,必須嚴厲直斥其非,以正視聽。
特區政府指出,法庭在裁決理由中已清楚表明,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就本案頒下的裁決理由長達855頁,並完全公開供公眾查閱,當中已巨細無遺地説明法庭對相關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以及裁定黎智英和三間被告公司有罪的理由。
而法庭明確指出,不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或後,黎智英的唯一意圖就是即使要犧牲中國和香港特區人民的利益,也要謀求中國共產黨倒台。
同時,法庭裁定案中考慮的書面文章客觀上具有煽動性,撰寫時旨在引發對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和藐視及挑動對其的離叛。法庭也裁定黎智英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其個人的影響力去進行持續不斷的活動,以達致削弱中央政府、香港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與香港居民關係。這已遠超出法律所允許的範圍。
特區政府表示,有關國家、反華媒體、組織及政客,只懂以空洞無物的口號抹黑特區政府和特區法庭對黎智英進行所謂「政治逼害」,卻不敢面對法庭的定罪裁決有理有節,完全展現法庭是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作出裁決,不受任何干涉,絕無任何政治考慮的事實。
此外,特區政府強調,黎智英案與新聞自由完全無關。部分傳媒機構和自詡代表新聞工作者的組織,繼續將本案的犯罪行為與新聞自由混為一談,甚至借不同案件炒作詆譭香港特區的人權和法治狀況,目的是混淆視聽,污衊香港特區。事實是,各被告多年來利用新聞報道為幌子,行禍國害港之實。本案公開審訊中,揭示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其中一名高層人員甚至稱之為「鳥籠」自主,而黎智英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實施制裁和進行敵對行動。
香港市民擁有《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新聞和言論自由。《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必須尊重及保障人權,並依法保障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權利與自由,包括新聞、言論及出版等自由。與世界其他地區一樣,新聞從業員與其他市民一樣,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
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歐洲人權公約》以及相關判例確立的原則,傳媒及新聞從業員在發表言論、資訊及文章時,須承擔「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新聞從業員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的保障。
特區政府重申,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媒體《蘋果日報》肆意製造社會矛盾、挑撥社會對立,煽動仇恨、美化暴力,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招引外部干預。黎智英損害國家根本利益和香港市民福祉,其行可恥,其心歹毒。黎智英恣意妄為的罪行是在眾目睽睽下進行,證據確鑿,法庭的定罪判決彰顯了法律的正義,維護了香港的核心價值。法律從不容許任何職業或背景的人假借人權、民主和自由之名,公然傷害自己的國家及同胞。
香港特區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會堅決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香港是法治社會,特區政府有法必依、違者必究、執法必嚴,當局會全力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履行這天經地義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