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擬禁止兩指明組織在港運作

2025年11月24日

保安局局長擬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作出命令,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香港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今日分別向該兩個組織發出書面通知,讓該兩個組織可在命令發出前作出申述。

 

保安局表示,根據《國安條例》第60(1)條規定,如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禁止該條第(3)款指明的組織在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者,則保安局局長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禁止該組織在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

 

保安局局長經小心考慮所有相關資料後,初步認為有合理理由相信禁止該兩個組織在香港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因此根據《國安條例》第60(4)條的規定,在作出最終決定前,讓該兩個組織可提出申述。

 

局方指,該兩個組織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其目標包括推動「自決」、制定香港「憲法」;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特區政權機關等。

 

若保安局局長最終決定命令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該兩個組織即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從事《國安條例》第62至65條所訂明的行為,即屬犯罪,包括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參與受禁組織的活動或集會;煽惑他人成為受禁組織成員;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或為其牟取會費或援助等,最高可處罰款$1,000,000和監禁14年。

 

保安局重申,危害國家安全是非常嚴重的罪行,該類行為或活動可能造成極為嚴重的後果。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香港特區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及禁止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在特區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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