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歐盟抹黑警方執法行動
就歐洲聯盟對特區依法緝捕潛逃境外危害國家安全分子的行動的抹黑言論,特區政府表示強烈不滿和反對,並強烈要求歐盟立即停止不符合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的行為,以及立即停止干涉純屬中國內政的香港事務。
特區政府表示,危害國家安全是嚴重罪行,沒有國家會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袖手旁觀。「香港議會」是一個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組織,其目標包括推動「自決」、制定所謂「香港憲法」,以非法手段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特區政權機關等,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
警方因此依法向法院申請拘捕令,並通緝有關人士。任何倡議某些人或組織不應就其違法行為,包括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的違法行為,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這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罪行訂有適當的域外效力,完全符合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各國各地區通行做法,實屬必要和正當,並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一致。
香港警方作為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部門,有責任依法追究在境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惡行。該等一直潛藏境外的潛逃者被通緝,是因為他們在當地繼續公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勾當,肆意勾結外部勢力包庇其惡行。警方採取一切合法措施,強烈打擊有關潛逃行為,做法有理有據,實屬必要和正當。
特區政府強調,《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也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有關規定下享有的權利和自由。
然而,和世界其他地方一樣,很多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清楚訂明,在有必要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情況下,可以依法限制部分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自由。
針對極少部分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和個人,特區政府對其犯罪行為絕不姑息,一定追究到底,並採取一切可行方法緝捕潛逃境外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士。
特區政府又強調,潛逃者不要妄想潛逃離港就可以逃避刑責。他們最終都需要為其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犯罪行為負上責任,受到法律制裁。任何國家或組織也不應包庇犯罪分子,或以不同藉口嘗試為這些人開脫。
特區政府重申,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香港特區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依法保障香港市民的權利和自由,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