譴責反華人士詆毀香港新聞自由
香港區域法院昨日就一宗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案件,裁定網媒《立場新聞》兩任總編輯鍾沛權、林紹桐,以及營運《立場新聞》的公司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罪名成立後,美國、英國和歐洲聯盟官員,以及反華組織、反華政客和部分外國媒體發表純為政治目的且不符事實的言論,抹黑香港特區新聞自由情況,突顯其偽善和雙重標準,特區政府強烈不滿,譴責他們偏頗和歪曲事實的言論。
特區政府指,法庭在裁決理由詳細分析傳媒的職責和責任,其中特別指出,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傳媒及其工作人員在發布言論、資訊和文章時必須遵守及執行「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保障公共衞生或風化。
法庭也引用歐洲人權法院關於新聞自由的判例,指出即使報道涉及備受公眾關注的重要議題,在《歐洲人權公約》下也不享有完全不受限制的言論自由。最重要的一點是,新聞工作者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權利保障。
此外,裁決理由清楚指出,《立場新聞》的主張是排除中國的本土主義,在「反修例」期間更成為抹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法庭裁定,涉案文章在沒有提出任何客觀基礎下攻擊《香港國安法》、《刑事罪行條例》等條文以及相關執法及檢控程序;以假消息散播仇恨和反政府情緒;攻擊警方執法並美化暴動者的行為。換言之,涉案文章並非建基於事實。
政府又提到,裁決理由引述上訴法庭在譚得志案的判決,指出《刑事罪行條例》第9(1)和(2)條與表達自由的基本權利一起正確閱讀時,批評政府、司法行政包括法院判決,或參與辯論或提出對政府政策或決定的異議,無論多麼強烈、有力或尖銳,都不構成煽動意圖,進一步澄清合法和非法言論之間的區別。
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在譚得志申請上訴許可的判決中也指出,《刑事罪行條例》清晰劃分非法的煽動言論和合法的建設性批評,有關用語並不含糊。鑑於2019年社會動亂的經驗,將具煽動意圖的言論和刊物視為危害國家安全並加以禁制,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有合理關聯,也沒有超出合理所需的限制。
特區政府重申,市民包括新聞工作者、評論員和專欄作家一如既往依法享有且能行使新聞和言論自由,無須擔心誤墮法網,也不應誤信外部勢力危言聳聽。
美國和西方國家過往採取不少執法行動,針對國內散播虛假消息、煽動仇恨、美化暴力的言論,近日例子包括有從事有關巴勒斯坦報道工作的英國記者,據報被英國警方以涉嫌觸犯英國《反恐法》逮捕。特區政府指,美國和西方國家詆譭香港區域法院的裁決,完全突顯其雙重標準。
特區政府強烈要求美國和西方國家、反華組織、反華政客、外國媒體等立即停止惡意攻擊,停止抹黑詆毀香港的新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