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案被告罪成 裁決顯公義
區域法院今日就一宗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案件,裁定三名被告罪名成立。特區政府表示,裁決正好彰顯公義。任何人或組織煽動仇恨,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都必然難逃法網,其惡行必定受到應有的懲治。
三名被告為網媒《立場新聞》的兩任總編輯鍾沛權、林紹桐,以及營運《立場新聞》的公司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全數被定罪。
法庭於裁決理由中清楚指出,《立場新聞》的主張是排除中國的本土主義,在「反修例」期間更成為抺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
法庭裁定涉案文章是在沒有提出任何客觀基礎下,攻擊《香港國安法》、《刑事罪行條例》等條文及相關執法及檢控程序;以假消息散播仇恨及反政府情緒;攻擊警方執法並美化暴動者的行為。
法庭又指出,鍾沛權和林紹桐在擔任《立場新聞》總編輯期間,知悉並認同文章的煽動意圖,提供《立場新聞》作發布平台,意圖煽動憎恨中央或特區政府及憎恨司法。
法庭在裁決理由中特別指出,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3)條,傳媒及其工作人員在發布言論、資訊和文章時,必須遵守及執行「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法庭也引用《歐洲人權公約》關於新聞自由的判例,指出新聞工作者必須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權利保障。
特區政府指,《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言論自由、和平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等基本權利。《刑事罪行條例》相關條文已經清晰劃分非法的煽動言論和合法的建設性批評,有關用語也並非含糊。
從法庭裁決理由可見,《立場新聞》完全罔顧客觀事實,違背國際人權公約所強調新聞從業員必須遵守的特別責任和義務,可見個別罔顧事實的傳媒組織及用心歹毒的反中亂港分子、外國政客和組織指稱裁決「打壓」新聞自由的説法完全站不住腳。事實上,有關人士和組織將煽動仇恨的言行歪曲成「新聞工作」,才是對香港專業新聞從業員的最大侮辱。
特區政府強調,香港市民,包括新聞工作者,一如既往可以自由作出基於事實的評論或批評,以及依法享有和行使新聞和言論自由,無須擔心誤墮法網。
香港特區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在這方面,特區政府有法必依,會繼續堅決、果斷、嚴正執法,全力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