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排助末期病人選擇在居處離世

2024年4月5日

政府在憲報刊登公告,訂明6月3日起,在院舍離世的院友生前如被診斷患有末期疾病、離世前14日內曾接受一名註冊醫生診治,且死因證明書註明死於自然,則該死亡個案無須呈報死因庭。

 

政府指,新安排可讓居於院舍的末期病人更易選擇在居處離世。

 

為配合相關法例修訂,社會福利署會向殘疾人士院舍和非護養院的安老院舍發出工作指引,並為院舍員工提供包括生命晚期照顧在內的訓練,協助院舍實施在居處離世的安排。

 

《〈2023年死因裁判官條例(修訂附表1)公告〉(生效日期)公告》和《〈2023年生死登記條例(修訂附表2)公告〉(生效日期)公告》下周三按先訂立後審議程序提交立法會省覽。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