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屬法例範疇不超出主體法例

2024年3月15日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附屬法例是立法方法之一,透過先訂立後審議的形式立法,一般旨在體現主體法例的實施方法和細則。他強調,附屬法例必然包含在主體法例之中,範疇不會超過主體法例。

 

鄧炳強今日出席入境事務學院結業會操後會見傳媒表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提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就維護國家安全制訂附屬法例,有人卻刻意抹黑,稱此條文可賦權行政長官和行政會議胡亂立例,乘機恫嚇香港人。他指出,附屬法例在香港很普遍,也是英國、美國等普通法國家常有的立法方式,上述抹黑並不屬實。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建議為審理國安案件的人士提供安全保護。他舉例指,透過訂立附屬法例,當局會獲賦權向該等人士提供安全屋或人身保護。

 

他又說,今年至今,政府已就不同的主體法例通過逾20條附屬法例。

 

另外,鄧炳強表示,他欣悉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已設定明日中午為提交《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修正案的限期,令條例草案可以盡快在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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