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絕非為降低入罪門檻

2024年1月31日

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表示,《基本法》第23條立法建議新增多項罪行絕不是為降低入罪門檻,被告不會因此而更易入罪。他重申,立法旨在處理《香港國安法》規定四類罪行以外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張國鈞今日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一同會見傳媒,回應有關第23條立法建議新增多項罪行會否更易令人入罪的疑問。張國鈞指出,立法建議絕不是為降低入罪門檻,而是為了全面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他說,普通法和《香港國安法》提及的法治原則會繼續適用於當局建議新增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香港法院的定罪門鑑不會改變,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干犯相關罪行,法庭才可將被告人定罪。加上諮詢文件建議的罪行,除要證明犯罪行為外,也須證明犯罪意圖,例如明知故犯,他認為大眾不用擔心不小心或不留神而誤墮法網。

 

此外,有指立法建議與《香港國安法》部分內容和罪行重複,日後會否出現對同一人起訴數項罪名的情況。張國鈞指,《香港國安法》訂明的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乃針對2019年港版「顏色革命」中最為突出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

 

《基本法》第23條立法建議的目的,則是為處理《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四類罪行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

 

張國鈞指,一般而言,若某一項行為構成多於一項罪行,檢控機關可以根據檢控守則和實際案情選擇一項或者多於一項合適控罪,力求充分反映被告人的罪責,兼顧檢控效率和司法公義,而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控罪數目應盡量減少。若法院裁定多於一項罪名成立,也要顧及數罪併罰不能過重的原則,考慮是否命令各項控罪刑期同期、部分分期或完全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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