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建議涵蓋五大類危害國安行為

2024年1月30日

《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展開,政府就罪行方面提出的建議涵蓋五大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新增罪行包括叛亂罪、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境外干預罪等。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在記者會上闡述《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的內容,指大部分與罪行有關的建議屬完善現行法例,此外,當局也按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需要新增一些罪行,以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各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第一類為與叛國相關罪行,當局建議完善現行《刑事罪行條例》和普通法,將與叛國相關罪行納入建議訂立的全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完善範圍包括刪除或修改不合時宜的部分,例如在殖民統治時期所用的提述,以及納入一些需要防範的叛國及相關行為,例如危害國家安全分子接受或參與涉及境外勢力的操練。

 

第二類針對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當局建議將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相關罪行納入新條例,並將煽惑離叛罪涵蓋的煽惑對象,由只涵蓋警務人員、政府飛行服務隊成員及輔助警察隊成員,擴闊至負責制定和執行政策、維持公共秩序、管理公共財政、維護司法公正,以及具有針對政府部門法定調查權力的公職人員等。

 

鄧炳強指,當局建議仿效其他國家法律,引入叛亂罪,以處理危害國家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的暴動行為,或屬一個中國內的嚴重內亂甚至武裝衝突。

 

第三類針對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當局建議完善《官方機密條例》相關條文,以保護與國家或香港特區有關的秘密事項免受竊取或非法披露,並遏止間諜以及勾結境外勢力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就保護國家秘密而言,當局建議在新訂立的條例中詳細定義國家秘密,並訂立非法獲取國家秘密、非法管有國家秘密、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行。

 

間諜活動方面,當局建議完善相關罪行的條文,進一步涵蓋現代的間諜活動,例如境外勢力透過策動其境內代理人發布虛假或誤導信息,藉此干預香港特區事務;禁止任何人參加、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境外情報組織利益。

 

第四類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等活動。鄧炳強說,涉及破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的嚴重行為,或在沒有合理權限下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均會對國家安全構成非常嚴重威脅,必須禁止。

 

當局建議在破壞或毀壞他人財產,以及不誠實使用電腦等現有罪行的基礎上引入相關新罪行,打擊對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五類針對境外干預及組織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當局建議訂立境外干預罪,以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勢力透過不當手段干預國家或香港特區事務,包括香港特區選舉、香港特區立法、司法機關的決定,以及損害中央或香港特區與任何外國或中國任何其他地區關係的行為。

 

根據現行《社團條例》,若政治性團體與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當局可作出禁止社團運作的命令,然而現行規管機制只適用於本地社團,而未能有效處理已被禁止運作的本地組織在境外成立影子組織。

 

鄧炳強說,當局建議完善《社團條例》條文並將之納入新法例,以更好防範和制止透過成立現行《社團條例》不適用的組織危害國家安全。

 

當局建議就上述部分罪行訂立相稱的域外效力,鄧炳強指已充分考慮國際法原則及國際慣例、《香港國安法》罪行域外效力的規定、香港特區現行法律規定,以及其他國家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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