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憲法尊嚴 中國人責無旁貸

2021年12月4日

今天適逢國家憲法日。早在201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定下每年12月4日為國家憲法日,國家會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增強社會對《憲法》的意識,以及弘揚《憲法》精神,加強《憲法》實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我藉此簡單介紹《憲法》的發展: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了起着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奠定了國家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礎;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後經歷了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以及幾個憲法修正案的主要文本。

 

習近平主席曾經指出,《憲法》是國家根本法,是國家各種制度和法律法規的總依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按照《憲法》,全國人大有權制定法律及其他法律文書包括作出決定。

 

值得注意的是,1993年的《憲法》修正案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載入序言。而2018年的修正案在序言加入「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以及「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奠定了國家的發展路向;並在第一條指出:「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明確展示了國家的根本制度。

 

1982年的《憲法》加入了第31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正是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依據。而《憲法》的第62條(二)、(十四)和(十六)亦訂明了全國人大可行使下列職權:「監督憲法的實施」、「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以及「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大在1990年4月4日依據《憲法》第31條通過《基本法》,並在同日作出《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當香港在國家安全方面出現缺口,面臨日趨嚴峻的局勢,而特區的行政立法機關難以在一段可見時間內自行完成維護國家安全有關的立法,全國人大有權有責按照《憲法》和《基本法》從國家層面改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訂立《香港國安法》。

 

鄧小平先生在構想「一國兩制」時,已指出港人治港的標準必須是以愛國者為主體,為落實「愛國者治港」的準則、有效維護由《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全國人大根據《憲法》的權力,提出以「決定加修法」的方式來完善香港特區的選舉制度,讓香港繼續保持繁榮和穩定,令「一國兩制」得以行穩致遠。12月19日的立法會選舉,大家必須盡公民責任踴躍投票,選賢任能,同為香港建設未來。

 

《香港國安法》的訂立和完善選舉制度的決定,充分體現《憲法》所規定的國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全國上下都必須以《憲法》作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因此對於維護《憲法》的尊嚴和保證《憲法》的實施,所有中國人都責無旁貸。

 

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我們必須加強《憲法》和《基本法》的教育,讓社會掌握「一國兩制」的精髓,使香港能夠在國家政策的發展中發揮獨特作用,開拓更美好的將來。《憲法》是《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的根本,只有加深認識《憲法》,本固才能枝榮。

 

(以上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12月4日在網誌發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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