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安排革新仲裁服務

2021年8月17日

王秘書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王承傑)、劉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港澳司法事務辦公室副主任劉琨)、各位嘉賓、各位朋友:

 

大家好,今天我很高興能有機會參與這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合辦的中國內地與香港法院就仲裁程序保全措施安排的實踐研討會,跟大家分享有關《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簡稱保全安排,在過去一年多以來的實踐成果。

 

猶記得律政司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0月份舉辦了第一屆有關保全安排的研討會,當時保全安排剛剛生效,已迎來爭議解決業界和仲裁使用者的正面迴響。如今保全安排已經落實執行了接近兩年,由實踐當中所得的經驗,實在值得我們繼續深入分析和探討。

 

保全安排於2019年4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簽署,成為內地首次就其他法域的仲裁程序提供保全協助所簽署的安排,別具象徵意義。保全安排除了充分突顯了兩地緊密的司法合作關係,更為兩地仲裁服務的發展帶來革新性的改變。

 

根據保全安排,以香港為仲裁地並由指定合資格的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可以向有關內地法院申請保全措施,以協助進行有關的仲裁程序。

 

香港是內地以外唯一一個享有這種仲裁便利措施的司法管轄區。保全安排無疑增加了香港作為仲裁地的吸引力,亦能有助吸引具國際聲譽的仲裁機構來港設立爭議解決機構或常設辦事處及在港管理仲裁案件。

 

至於保全安排的重要性,我們可以從實際操作層面和法律層面理解。首先,它讓仲裁服務使用者,特別是涉及內地元素的仲裁程序的當事人,能以便捷和有效的方式得到內地法院的協助,處理有關仲裁程序的保全申請,為他們提供實際操作上的便利。而更重要的是,從法律層面來説,保全安排透過容許仲裁當事人向內地法院尋求協助,對仲裁另一方採取保全措施,防止另一方故意毀滅證據或轉移財產,及維持現狀,確保仲裁程序能有效進行,及保障仲裁庭作出的裁決最終可獲切實執行,從而幫助仲裁當事人尋求公義及保護自身法律權益。

 

自保全安排於2019年10月1日生效以來,共六所香港機構及辦事處獲確認為符合保全安排第二條第一款資格的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及常設辦事處,分別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亞洲事務辦公室、香港海事仲裁協會、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一邦國際網上仲調中心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這六所機構及辦事處亦是去年6月推出的「為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便利先導計劃」指定的仲裁機構,為短期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合資格非香港居民提供便利,同時配合保全安排充分發揮協同效應。

 

截至2021年7月27日,香港的仲裁機構已協助處理47宗在保全安排下向內地法院提出的保全措施申請,全部申請均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處理。在47宗保全措施申請當中,44宗屬財產保全申請,兩宗屬證據保全申請,一宗屬行為保全申請。所有保全申請所涉資產總值為141億元人民幣。申請人當中約有四分之一來自內地,約四分之三來自境外。而被申請人中約有一半來自內地,另一半則來自境外。(註)

 

另外,按照仲裁機構提供的資料顯示,有多達23所內地中級人民法院協助處理上述的保全申請。我們知悉內地法院已就保全申請作出30項裁定,其中28項裁定准許申請人在提供擔保的前提下進行財產保全,另外兩項同類申請則被駁回。上述28項裁定所保全的資產總值達108億人民幣。保全申請涉及範圍之廣,以及涉及資產數額之大,不但反映了保全安排能廣泛惠及各地的仲裁服務使用者,亦充分反映出仲裁業界對保全安排的信心和大力支持。

 

內地近年來積極在國際仲裁領域中爭取領先地位。為進一步完善內地現行的仲裁法律制度,司法部最近就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公布徵求意見稿,涵蓋多項突破性的修訂,包括允許外國仲裁機構在內地設立業務機構以辦理涉外仲裁業務、賦予仲裁庭審批保全措施的權力、允許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約定由專設仲裁庭進行仲裁,及以明文釐清仲裁裁決視為在仲裁地作出等。徵求意見稿成為內地仲裁制度與國際仲裁制度接軌的重大舉措,亦體現出中央對仲裁發展的高度重視和關注,我對此深表歡迎。

 

繼保全安排實施後,中港兩地繼續積極開拓在司法互助方面的合作領域。律政司與最高人民法院最近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及《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均體現我們如何不斷探索完善雙方在民商事法律合作,令兩地的司法互助制度更完善。上月和最高人民法院簽署的加強交流合作的會談紀要,落實開展司法協助方面的研修培訓,包括了我們舉辦這一次的研討會,加深各界對保全安排下司法協助的認識。

 

這些安排來之不易,除了「一國兩制」的優勢外,也需要和內地各部委不停的溝通,並取得中央政府的支持。這些溝通,不單是只靠律政司,業界也要取得內地的信任。業界必須要由真正為法律界發展的人來領導,這樣,律政司爭取的這一些安排,才可以持續發展。

 

最後,我們非常榮幸邀請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內地與香港兩地資深的律師介紹保全安排的最新實施情況,並分享他們對處理保全措施申請的經驗和心得。盼望大家在研討會中踴躍參加和分享,我預祝研討會圓滿成功,謝謝各位。

 

註:根據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資料顯示,申請人當中約有24%來自內地,約76%來自境外。被申請人中約有55%來自內地,約45%來自境外。

 

(以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817日在中國內地與香港法院就仲裁程序保全措施安排的實踐研討會上的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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