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遣返聲請改善安排8月生效

2021年7月19日

政府進一步改善免遣返聲請安排,包括提高入境事務處的審核效率、防止拖延、改善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程序和職能、加強源頭堵截、執法、遣送、羈留聲請人等,有關安排下月1日起實施。

 

根據《2021年入境(修訂)條例》,聲請人須按入境處要求出席會面,聲請人如缺席會面,該處仍可就聲請作出決定。審核會面中,入境處會按需要為聲請人提供公費即時傳譯,個別情況下,如該處認為聲請人可理解某語文並能以之溝通,可指示聲請人以該語文溝通。

 

聲請人身體或精神狀況如有爭議而又關乎聲請考慮,入境處可安排聲請人接受醫療檢驗;如聲請人沒有就檢驗安排給予所需同意、沒有接受檢驗或沒有披露整份醫學報告,入境處可以不考慮有爭議的身體或精神狀況。

 

經修訂的《入境條例》並賦予上訴委員會上述語文和醫療檢驗權力。如需口頭聆訊,法例規定通知期為聆訊前28日,個別情況下,上訴委員會可把通知期縮短為少於28日,但不得少於七日。

 

所有在下月1日後提出的聲請將根據新條文規定處理。在該日期前已向入境處或上訴委員會提出並待決的聲請和上訴會根據《入境條例》新增的附表五所訂明的保留及過渡條文處理。

 

羈留方面,政府會繼續利用現有羈留設施集中羈留對社會治安有較大風險的聲請人。經修訂的《入境條例》訂明,衡量羈留期是否合理合法時,除個別個案具體情況外,也應考慮可支持更長羈留期的因素,包括有關人士是否或相當可能對社會造成威脅或安全風險。新條文讓入境處考慮及決定羈留時間時,更具透明度和有更穩妥法律依據。

 

為加快遣送聲請被拒者,入境處會繼續與聲請主要來源國政府及航空公司等商討,以提升遣送效率。此外,經修訂的《入境條例》訂明入境事務主任拒絕聲請後,即使聲請人仍在等候處理上訴,也可着手聯繫有關當局以作安排,例如申請所需旅行證件,務求加快遣送工作。

 

《2021年入境(修訂)條例》並提高相關罪行罰則。飛機擁有人及代理人若運載未帶備有效旅行證件抵達香港的乘客,最高罰款由一萬元提高至十萬元。僱主若僱用非法入境、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者,最高刑罰由罰款35萬元和監禁三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十年;有關公司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也可能負上刑責。

 

修訂條例並賦權保安局局長制訂規例,落實預先通報旅客資料系統,以履行香港在《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下的責任。當局正根據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建議的標準和參考外國做法,研究系統整體運作安排,制訂附屬法例。

 

政府表示,過去數年,針對處理聲請的不同階段已落實多項措施並取得進展。面對不同挑戰,政府有必要理順法律框架以進一步加強各項措施。修訂條例生效後,行政機關將能更有效處理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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