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律政人員能力 符合公眾利益

2021年6月12日

律政司現正探討容許政府(包括律政司及一些其他政府部門)的所有律政人員可獲資格被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的建議,我希望透過今日的網誌向大家講解多一點,釐清不必要的誤解。

 

建議按現行機制和準則 符合選賢任能的原則

 

根據現行安排,合資格的大律師可申請成為資深大律師,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在諮詢大律師公會主席及律師會會長後作出委任。按《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1A條,委任的準則包括:(一)足夠能力及聲望,對法律有足夠的認識;(二)具有所需的經驗;及(三)執業為訟辯人。律政司提出的建議並沒有改變現行機制和獲委任的準則。我相信大律師公會主席及律師會會長必定會先考慮各申請人是否符合以上準則,才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供公平及坦誠的意見,讓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考慮。

 

因此,建議不會改變有關資深大律師的才幹和經驗的資格,符合選賢任能的原則。

 

律政人員的工作包含訟辯與非訟辯職務

 

律政人員職能與私人執業不同,建議切合律政人員一直以來無分事務律師或大律師的職能。

 

私人法律專業人員可大致分為兩類:律師(事務律師)及大律師(訟務律師)。然而,在政府工作的律政人員,不論是律師或大律師,均享有出庭發言權,可以在所有級別的法院發言;事實上,律政人員的工作包括法律相關事務與訟務。換言之,本身沒有在香港獲認許為大律師的律政人員也同樣履行訟辯工作,若他們符合《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1A條的準則,司法及法律界應該一視同仁肯定他們的能力,讓他們可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大家只須清楚明白律政人員的工作,便不會混淆私人執業的律師與大律師的分別。

 

建議符合公眾利益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今年的資深大律師委任典禮致辭時指出:「委任權一如諸般公法權力,其行使必須是出於維護和推廣公眾利益的目的。事實上,突顯資深大律師頭銜之獨特身分和責任的,正是公眾利益…而身負重任意味着社會大眾信賴和期望獲委任人士會善用經驗,發揮所長,盡忠履行委以的重任,藉此為公益服務。」

 

建議有助鼓勵肩負重要公共職能的律政人員人才,讓表現傑出的律政人員獲得司法及法律界肯定,符合公眾利益。

 

律政人員離任後的安排

 

律政司建議在新制度下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的律政人員,他們在離任政府後其資深大律師頭銜將不再適用。

 

至於私人執業的安排,律政司尊重法律業界的自我監管機制,由相關團體按既定的程序和規例處理。

 

所有律政人員應享有公平的待遇及權利,只要具備《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1A(1)條訂明的資格,無論是律師或大律師的律政人員應同樣可被委任為資深大律師,肯定他們的能力和貢獻。

 

(以上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6月12日在網誌發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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