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因應國安法修訂電影檢查指引

2021年6月11日

因應《香港國安法》實施,政府修訂《電影檢查條例》指引,如影片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或危害維護國家安全,電影檢查員應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結論。有關修訂今日刊憲生效。

 

現行電影檢查制度下,檢查員須按條例所載準則,對擬公開上映的影片予以檢查和分級,並可按條例決定影片是否適宜上映、要求刪剪和附加條件。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條,特區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應當依據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電影檢查員在履行條例下的職務時須遵守上述條文。

 

指引的主要修訂包括,檢查員應小心留意影片中對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可能損害特區維護國家安全行為或活動所作的描繪、刻劃或表現等。

 

一般而言,如上映影片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整部影片及對觀眾的影響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或危害維護國家安全,檢查員應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結論。

 

該局表示,電影檢查制度建基於在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及保障合理社會利益之間取得平衡,上映影片時享有的發表自由等基本權利應受尊重,但行使該等權利時同時受由法律訂定、以達致合理目的而必須作出的規定所限制。

 

這些合理目的包括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保障公共衞生或道德等。

 

商經局局長可按條例不時安排擬備與條例不相矛盾的指引,就檢查員根據條例行使職能時採取的方式提出建議。當局指,是次修訂為檢查員的電影審查和分級工作提供更清晰指引。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