巿民勿進入維園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021年6月4日

保安局表示,警方已引用《公安條例》封閉維多利亞公園中央草坪、足球場、籃球場和通往該等地方的通道,禁止公眾人士進入。巿民必須遵守,否則即屬違法。

 

該局指,根據《公安條例》第17(4)條,警務人員如有理由相信公眾集會相當可能會在違反《公安條例》規定下於任何公眾地方進行,可阻截和封閉通往該公眾地方和鄰近其他公眾地方的通道一段時間,禁止公眾進入,藉以阻止集會進行。任何人未經准許,明知而進入或逗留在已封閉的公眾地方,即屬犯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12個月。

 

警方早前已根據《公安條例》禁止有團體在維多利亞公園舉行集會,而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在聆訊後維持警方的決定。該集會屬未經批准集結。

 

任何人參與在其他地方舉行、未獲得批准的公眾活動也屬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五年。

 

保安局重申,任何人不得參與、宣傳或公布任何未經批准集結,市民切勿以身試法。若有任何人嘗試挑戰法律,包括《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公安條例》、《香港國安法》等,警方會採取果斷行動,嚴肅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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