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醫生註冊條例無損專業自主

2021年5月28日

就近日有社會人士指《2021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會損害醫生專業自主,政府回應指有關評論不符事實。政府以制定或修改法律的方式訂明醫生執業資格的權力,與香港醫務委員會可自行審核和頒授專業資格,兩者在《基本法》框架下並無抵觸。

 

《基本法》第142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保留原有的專業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評審各種專業的執業資格的辦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繼續承認在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承認的專業和專業團體,所承認的專業團體可自行審核和頒授專業資格。」。

 

政府建議引入非本地培訓港人醫生的條例草案維持醫委會作為審核和頒授專業醫生執業資格和規管醫生的專業團體,以及現有醫生註冊包括循執業資格試、有限度註冊等途徑。

 

條例草案只加入特別註冊作為新途徑,擴闊可申請註冊為醫生的合資格人士範圍,日後特別註冊醫生也一如其他註冊醫生,須向醫委會申請註冊,同時受到醫委會的紀律監管和《醫生註冊條例》規管。一旦涉及投訴成立的專業操守問題,醫委會也有權力對有關醫生進行紀律處分。

 

政府指,條例草案不會減損醫委會的法定地位和處理本港執業醫生的註冊和紀律規管角色。

 

就成立特別註冊委員會以訂定非本地醫學院頒授的認可醫學資格名單,政府尊重醫委會的法定角色,經審慎考慮後認為特別註冊委員會適宜設於醫委會的架構之下。

 

條例草案建議,十名特別註冊委員會成員中,六人須為醫學界翹楚,充分彰顯政府對醫生專業的重視。其餘四名成員中三人須為醫委會成員,連同醫委會主席,醫委會在特別註冊委員會有四名成員,具足夠代表性。

 

特別註冊委員會一如其他醫委會轄下委員會,向醫委會匯報其工作,將特別註冊委員會設於醫委會之下不會影響醫委會的權力。

 

至於有個別人士指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可向特別註冊委員會發出指令是嚴重損害專業自主,政府強調,條例草案下,特別註冊委員會負責訂定非本地醫學院頒授的認可醫學資格名單,局長只會在涉及公眾利益的情況下,就委員會執行其職能而發出指令,委員會的權力不會因食物及衞生局局長發出指令而改變。

 

例如,如果委員會在一段合理時間內未能制定認可醫學資格名單,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可向委員會發出指令,要求委員會在指定時間內完成制定名單。

 

政府再次重申,香港現時以至可見將來整體缺乏醫生人手是不爭的事實,希望立法會議員和社會各界支持法案,讓更多非本地培訓的港人醫生盡快回流,在公營醫療系統為市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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