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務員政府僱員須簽署聲明

2021年5月21日

公務員事務局向各政策局及部門發出通告,要求在2020年7月1日或之後按非公務員聘用條款聘用的政府僱員簽署聲明,表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特區政府負責。

 

該局指, 要求非公務員政府僱員簽署聲明,是對他們須背負的責任和期望的公開確認和真切體現,有助進一步維護和推廣所有政府僱員應恪守的核心價值,並確保特區政府能有效管治。這項要求符合《香港國安法》有關規定。他們須在部門發信後三星期內簽妥並交回聲明,準僱員須在接受聘任時簽署聲明。

 

《香港國安法》第六條訂明,香港特區居民在參選或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

 

《基本法》則訂明,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是公務人員一貫責任,而獲特區政府按非公務員聘用條款聘用的僱員亦屬公務人員,須明確知悉並接納這些責任。

 

該局表示,如有非公務員政府僱員不理會或拒絕簽妥和交回聲明,反映該僱員拒絕遵守《香港國安法》第六條,並拒絕確認、接納和履行《基本法》訂明的公務人員責任,對恪守政府僱員核心價值缺乏承擔。當局會根據每宗個案情況展開行動,考慮按照僱傭合約相關條款終止聘用,過程中有關僱員會有機會解釋。

 

非公務員政府僱員如有不當並違反聲明的行為,當局會視乎個別情況,按僱傭合約採取相應紀律行動。在根據相關僱傭合約考慮作出懲處時,除考量行為的情節、性質、嚴重程度等,該僱員曾作出聲明、對其公職身分帶來的期望和責任已有所認知,但仍然作出該些行為,這點也會在當局考慮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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