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生效 引入區議員宣誓規定

2021年5月21日

《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今日刊憲生效。條例清晰訂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提述的涵意,並引入區議員須宣誓等規定。

 

條例旨在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6年11月7日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以及《香港國安法》第六條中有關公職人員宣誓的規定,落實香港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

 

條例訂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涵意,又引入區議員須宣誓規定、明確宣誓要求、劃一監誓人安排、完善處理違反誓言情況的機制,並就相關情況在公共選舉中加入參選限制。

 

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是公職人員的基本義務和責任。條例進一步確保公職人員明確理解其憲制責任,保障只有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要求的人才能出任公職。

 

政府指出,條例對維護香港特區憲制秩序、進一步確立「愛國者治港」原則有重大意義,有利「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相關政策局及部門會按條例規定落實宣誓安排,包括區議員宣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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