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選舉制度符合社會利益

2021年4月14日

主席,我動議二讀《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在座各位,我相信大家對我今天動議完善選舉制度的條例草案,都應該感觸良多。這幾年在議事堂上的種種亂象,甚至立法會2019年被非法闖入、佔領、大肆破壞,這些情景相信大家都仍然歷歷在目。議會被反對派癱瘓,七個月不能選出內會主席,維護國家尊嚴的《國歌條例草案》拖延了一年多,大大小小有利民生經濟的法案被無了期的拖延,令香港幾乎進入不能管治的境地;大家當時的無力感,我們亦身在其中、感同身受。在管治架構內的我們每一位都不斷問,到底香港甚麼時候可以走出困境,重新出發呢?

 

過去幾年,「一國兩制」受到嚴重衝擊,香港的繁榮穩定面對前所未有的挑戰,特別是2019年6月發生「修例風波」以來,持續一年多的社會動亂令香港市民人心惶惶,社會上出現了鼓吹「港獨」、組織抗拒中央管治、甚至勾結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情況;反中亂港的勢力和激進分子通過選舉制度進入特區政治體制,在議會內癱瘓議會的運作,阻撓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在議會外為暴力撐腰,不惜以「攬炒」為目標,策劃奪取立法會主導權,要脅行政長官下台,甚至意圖奪取政權,嚴重危害香港的憲制秩序,挑戰國家主權底線,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這些亂象充分突顯特區選舉制度存在明顯的漏洞和缺陷,以致令一些反中亂港分子有機可乘。

 

去年,中央出手訂立《香港國安法》,即時起了重大的震懾作用,不但平息了持續多月的社會動亂和黑暴情況,更將一些反中亂港、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的不法分子繩之於法。然而,特區選舉制度仍存在缺陷和漏洞,一些反中亂港的分子仍繼續利用議會平台和議員身分試圖顛覆政權,破壞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為徹底解決有關問題、杜絕有關情況,中央政府今次再度出手,從國家層面完善特區選舉制度,讓特區可以重回正軌、撥亂反正、由亂而治。

 

今年3月11日,第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四次會議高票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政治體制是中央事權,而選舉制度是其重要的組成部分。《決定》乃根據《憲法》、《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所作出,可謂合憲合法、有理有據、出師有名、擲地有聲。

 

中央從國家層面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彌補選舉制度漏洞,將為愛國者治港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使「一國兩制」的實踐重回正軌、行穩致遠,鞏固特區憲制基礎,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繁榮穩定。我們深信,經完善的選舉制度將可大大提升管治效能,讓行政、立法機關可以重回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共同為香港整體利益,社會民生經濟發展而努力的初心設想,讓政府與社會各界一同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甚至解決一些我們多年來未能解決的深層次問題,我們將可憑此達致良政善治和長治久安。

 

全國人大的《決定》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五個重要原則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即(一)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二)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區憲制秩序;(三)確保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四)切實提高特區治理效能;及(五)保障特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由此可見,中央是真心誠意,希望特區能透過今次完善選舉制度,既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亦確保符合國家與香港的整體利益和安全考慮,同時亦顧及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和健康民主發展。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3月30日通過經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根據經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和立法會的具體選舉或產生辦法,包括有關界別分組或功能界別的合資格團體選民的界定、地方選區的劃分、提名辦法和投票辦法等事宜,由特區以選舉法規定。根據《決定》第七條,特區政府應當依照《決定》和修改後的《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修改本地有關法律,依法組織、規管相關選舉活動。因此,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通過本地立法的方式落實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選舉制度。

 

這次完善選舉制度的核心內容是重新構建選委會並賦予新的職能。選委會由1,200人增至1,500人,新增第五界別可強化國家利益的代表,有利於選委會從國家和香港的角度考慮問題,作出符合國家和香港利益的選舉。同時,優化和調整界別分組既反映香港社會政治經濟情況的發展變化,亦進一步增加了代表基層利益的聲音,更能體現擴大均衡參與和發展優質民主的原則。在職能方面,選委會獲賦予兩項新的重要職能,負責選舉40名選委會界別的立法會議員,亦參與提名全部立法會候選人。鑑於選舉委員會是最具廣泛代表性和體現均衡參與的選舉團體,界別分組和委員分布全港各階層、各領域,亦最能代表香港的整體利益,因此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較大比例的立法會議員,完全符合香港的整體利益考慮。


至於規定選委會委員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和參與提名立法會議員候選人,更可強化候選人的代表性和認受性。候選人除須獲得自己所屬界別或地區的認同外,還須在選委會五個界別均有一定的認受性。這個制度設計令候選人須顧及不同界別的利益和訴求,同時將不同界別、團體和地區的利益與香港社會的整體利益相結合,更需要具備團結不同界別的能力。

 

條例草案根據《決定》和經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就完善選舉制度以及其他改善公共選舉安排作出所需的法例修訂,主要包括重新構建選委會、更新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及相關事宜、更新立法會的組成及其產生辦法、更新成為行政長官選舉、選委會界別分組選舉及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的資格及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修訂《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以依法規管操縱、破壞選舉的行為等。

 

此外,因應過去公共選舉的情況,社會上亦有不同的聲音和訴求,希望選舉管理委員會能優化現有選舉的種種安排。選管會在2020年10月9日向行政長官提交的報告書中,亦就完善現時選舉制度和安排提出多項建議,而與此同時,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亦連同選舉事務處和律政司檢視了現行規管各項選舉安排的相關法例。參考了選管會的報告書和社會的各種意見,條例草案亦包含了有關改善公共選舉安排的相關法例修訂,以優化選舉程序,包括使用電子選民登記冊、優化查閱和編製選民登記冊的工作、為有需要的選民在公共選舉中設立關愛安排等。此外,我們亦建議賦權總選舉事務主任要求收取政府補助的學校及非政府機構借出其物業以供在公共選舉設立投票站及點票站,使選舉能更有效舉行,市民更為便利;另外亦建議和取消暫緩發放立法會選舉及區議會選舉的財政資助直至選舉呈請獲處置的規定,使未受呈請影響的參選人得以盡早獲發資助。

 

以上各項修訂建議已於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的第7至81段詳述。

 

在此,我再次感謝立法會的充分支持和配合,在內務委員會之下迅速成立小組委員會,並已舉行五次會議讓議員充分討論《決定》的主要內容和經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議員在小組委員會上亦提出很多寶貴意見,對我們制訂這次的條例草案有着莫大的幫助。

 

此外,政府一直透過不同的宣傳方式和途徑,向社會各界解釋完善選舉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以及《決定》的堅實憲制基礎。畢竟,今次的完善選舉制度,關係到香港日後的長遠發展,「一國兩制」的成功落實,以至全體市民的福祉,因此我們極需要社會各界和全體市民的積極參與和支持,我們才能成功完成這項艱巨的工作。

 

政府整個團隊已舉辦過百場的座談會和解說會,向不同界別的持份者解釋完善選舉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合法性,爭取社會和市民的支持。除了大量印發詳細介紹完善選舉制度的小冊子外,政府亦印製了一份傳單,介紹這次本地立法的重點,並設立了一個有關完善選舉制度的網站,將會不斷提供更新的資訊,讓社會大眾掌握我們這項工作的進展。

 

相信議員以及社會大眾對完善選舉制度的工作已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我今天不在此詳細講述條例草案的內容。政府會繼續進行公眾解說工作,包括稍後在法案委員會上,我們亦會詳細介紹和解說今次條例草案的具體內容和想法,我們熱切期待議員多提供寶貴意見,使條例草案更臻完善,往後的選舉更臻完美,提供制度保障,確保愛國者治港的原則得以充分落實。

 

在接下來的12個月,我們將舉行三場十分重要的選舉,現在的計劃是在今年9月19日先進行選委會界別分組選舉,然後在今年12月19日舉行第七屆立法會換屆選舉,明年3月27日舉行行政長官選舉。因此,修例工作的時間十分緊迫,政府會全力以赴,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我們亦十分感謝立法會的全力配合和議員們的辛勞付出。我們希望條例草案能夠在5月底之前順利完成審議,三讀通過,以開展接下來大量的選舉籌備工作。

 

主席,我謹此陳辭,希望議員能支持條例草案。多謝。

 

(以上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4月14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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