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規管操縱和破壞選舉行為

2021年4月13日

(可按這裏收看整個會見傳媒的手語翻譯短片。)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府不會規管選民投票時的選擇,但會按經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二,依法規管操縱和破壞選舉的行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3月11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修改《基本法》附件一、二,其中一項基本原則為保障香港居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林鄭月娥今日出席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時表示,尊重每一名選民的選舉權,選民選擇哪名候選人、不選擇候選人,或破壞選票、令選票無效,均是選民的自由,特區政府不會規管。

 

然而,若有人在選舉期間組織、有意圖煽動選民集體進行某些破壞、操縱選舉的行為,則將受法律規管。

 

林鄭月娥指,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二中,特設條文要求特區依法規管操縱和破壞選舉的行為,相關本地立法工作將落實有關修訂。

 

她舉例說,立法會正審議年度財政預算案,政府會爭取更多議員支持,議員聽取政府答覆、召開特別財務委員會會議後,在《2021年撥款條例草案》三讀時投票贊成、反對、棄權,甚至離席,均是行使議員權力,政府毫無異議。

 

然而,去年有人提出「攬炒」、「35+」,在未有條例草案時便有計劃、有意圖組織、煽動進入立法會並一次又一次反對財政預算案、迫使行政長官下台,作出一連串近乎顛覆的行為,兩者有明顯分別。

 

林鄭月娥指,政府爭取明日將《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首讀,屆時公眾將有更清楚了解。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