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程序尚在進行案件不宜評論

2021年4月2日

就區域法院昨日裁定七名被告「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名成立所引起的評論,律政司發出聲明指,基於迴避待決案件(sub judice)的法律原則,任何人都不應評論司法程序尚在進行的案件。

 

律政司在聲明中重申,所有檢控決定均是按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作出。《檢控守則》明確指出,檢控人員不應受任何涉及政治、傳媒或個人利益的因素影響。不論被告的政治理念或背景,律政司會以同等的尺度處理案件。

 

律政司在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及在合乎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才會提出和繼續起訴。《基本法》第63條明確指出,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聲明指,政府一直尊重和重視《基本法》保障的權利和自由,包括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但這些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是可受到限制,包括基於公共秩序和保障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過去多年,已提出通知的公眾集會和遊行一直和平有序地進行。

 

律政司表示,案件引來一些基於政治理由而作出的無理批評,令人遺憾;任何主張指「北京侵蝕香港自由」都是毫無理據,根據《基本法》,律政司獨立地主管刑事檢察的工作。

 

判案書已說明定罪的理據,並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供公眾查閱。任何人都應先閱讀判案書,以消除對裁決的不必要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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