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致力確保檢控工作執行妥當

2021年2月6日

由去年開始,有個別媒體一直利用偏頗的字眼來形容律政司在刑事案件中所作出的上訴或覆核。我必須強調,對於法庭判處的刑罰或裁定被告人無罪,律政司會仔細研究相關資料,若發現判刑明顯過輕或過重,又或者裁決在法律觀點有錯誤時,律政司是有責任向法庭提出覆核或上訴。

 

律政司的檢控人員在訴訟過程中,有責任提出準確和完整的法律論點,協助法庭審理案件。就判刑而言,律政司研究包括主控官的報告及法庭的判刑理由等相關資料後,可在合適的情況下按法例作出跟進。一般來說,律政司可作出以下決定:

 

(一)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104條向有關裁判官申請覆核其判處的刑罰;

 

(二)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1A條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罰。申請原因是基於該刑罰並非經法律認可、原則上錯誤、或明顯過重或明顯不足。

 

此外,假若法庭裁定無罪時出現「有悖常情」的裁決(即其所達致的結論或事實裁斷是任何明理、妥為顧及考慮因素並向自己發出適當指示的法庭均不可能達致的),或基於法庭裁定無罪時出現錯誤法律觀點,律政司亦可以在合適的情況下作出跟進,包括:

 

(一)在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84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二)在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105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律政司去年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提出的刑罰覆核申請有17宗。在去年已裁決的12宗申請中,有11宗申請得直。就涉及公眾活動的案件而言,上訴法庭在其中四宗案件中,重申了黃之鋒案的判刑原則,即在處理牽涉暴力的大型非法集會案件時,必須強調阻嚇和懲罰作用。上訴法庭亦在其中三宗案件的判案書中,強調「在處理嚴重控罪的時候,即使犯案者年紀輕,法庭仍必須對懲罰、阻嚇及譴責的判刑因素給予適當比重」。判案書亦明確指出:「若基於公眾利益的考慮,因嚴重的罪行或犯罪情況而需要判處犯案者嚴厲或具阻嚇力的判刑,其年輕或個人背景的比重將會極其有限,甚至是微不足道,原因是嚴懲或阻嚇的需要遠超過犯案者更生的需要。」

 

有部分傳媒卻忽視律政司在聆訊上提出的理據,甚至法庭在判決書中所陳述的理由,而選擇使用偏頗及不能客觀地反映事實的字句作出報道。我絕不認同這種手法,更必須向大家強調律政司一直致力確保檢控工作執行妥當,檢控人員秉持最高的專業標準處理刑事案件,以同等的尺度,不偏不倚地秉行公義。

 

(以上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2月6日在網誌發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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