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員選舉委員應被視為公職人員

2021年1月12日

(可按這裏收看整個會見傳媒的手語翻譯短片。)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區議員和選舉委員會委員應優先被視為公職人員,需要按《香港國安法》宣誓。

 

林鄭月娥今日出席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時說,《基本法》第104條清楚列明宣誓要求,但有關條文的宣誓範圍較窄,《香港國安法》的宣誓要求較闊,由於香港法律就公職人員的解釋不同,政府仍在釐定。

 

她表示,區議員所屬的區議會雖然沒有政權,但在政治體制內,屬重要組織;選舉委員會委員更為重要,肩負選出行政長官的責任,從此角度來看,兩者都應優先被視為公職人員,需要按《香港國安法》宣誓。

 

林鄭月娥說,有關法律修訂工作將在政府落實有關《基本法》第104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釋法工作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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