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法定產假修訂條例下周五生效

2020年12月4日

勞工處宣布,有關延長法定產假四星期的修訂條例下周五生效,合資格女性僱員在該日或之後分娩可享有14周法定產假。

 

該處表示,《2020年僱傭(修訂)條例》旨在延長《僱傭條例》下的產假,讓合資格僱員在緊接十周產假之後連續放取多四個星期產假,並維持以現時法定產假薪酬比率,即僱員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計算就延長產假須支付的法定產假薪酬,每名僱員上限八萬元。

 

有關修訂也將《僱傭條例》下「流產」的定義由「懷孕28個星期內」更新為「懷孕24個星期內」,讓懷孕24周或以後產下不能存活嬰兒的女性僱員在符合其他所需條件的情況下,有權獲得產假。

 

此外,修訂項目接納由醫療專業人員所簽發的到診證明書,作為合資格僱員就接受產前檢查當日有權獲得疾病津貼的證明文件。

 

兩項修訂適用於下周五或之後進行的產前檢查和不幸流產的合資格女性僱員。

 

勞工處表示,在過渡期間,如僱員的預產期接近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僱傭雙方應就僱員的實際分娩日期保持溝通,以確定僱員是否可享有新增的四周法定產假。

 

僱主可向政府全數申領發還就修訂條例下須支付並已支付的新增產假薪酬,詳情可參閱發還產假薪酬計劃資料。

 

查詢可致電2717 1771。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