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修訂傳媒代表定義助安排採訪

2020年9月23日

香港新聞自由受《基本法》保障。傳媒工作者有需要進行採訪,警隊有法定責任採取措施維持治安、保障公共安全。警方與傳媒有悠久的合作關係,警方更因此特別設立傳媒聯絡隊讓雙方在互相尊重和理解的情況下,各司其職。但警方自去年6月至今在處理很多大型群眾事件時,面對不少假借新聞採訪而魚目混珠的人,阻礙警方的行動,更增加警務人員受襲的風險。警隊為了讓前線人員更容易清楚識別進行正常採訪的記者,從而提供更好的協助,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讓其更明確及清晰,令前線人員能更有效及快捷地辨識傳媒代表,有助警方在可行情況下向他們提供特別採訪安排。修訂不是為記者作任何定義。

 

自去年反修例事件後,香港各處出現很多涉及暴力的公眾活動,其間有大量穿着黃背心或類似記者裝束的人士出現。警隊經常發現有利用記者身分作掩飾的人混入人群,包括警方曾搜獲假記者證件、發現有自稱是記者但不受僱於所述媒體的人、也有人穿戴與記者相似的裝束但自己承認不是記者,以及被查問其記者身分時借故離開,這些魚目混珠的人令警方無法有效執行其法定職責。

 

過去更有自稱記者的人,因在現場犯法而被起訴。其中,有兩名自稱記者的人,因去年7月1日涉嫌參與暴力衝擊立法會,被控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及暴動罪,案件將會在10月16日在區域法院提訊;另外更有身穿反光衣人士於去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涉嫌搶犯,最後被控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罪,案件將會在11月12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審訊。

 

經修訂後,《警察通例》下的「傳媒代表」包括持有下列機構所發出的身分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事實上,GNMIS推行已久。有關系統是向大眾新聞傳媒機構提供政府新聞稿、廣播、圖片及短片的綜合網上平台,並讓登記用戶透過系統接收政府新聞處和各政府決策局/部門發出的採訪通知。新聞處處理駐港非本地新聞機構申請成為GNMIS用戶時,一貫是考慮有關電視廣播機構的收視、電台的收聽率、通訊社、報章、雜誌的發行量及讀者人數,有關機構的主要業務必須有採訪及向其國家的公眾報道綜合性原創新聞為主。目前,GNMIS有205間傳媒登記,包括本地及國際傳媒,亦有網媒。

 

香港奉行的新聞自由沒有改變。警隊修訂內部指引中「傳媒代表」的定義,對新聞工作者的依法採訪工作毫無影響,一切如常。在警隊日常行動上,警方按需要設立行動封鎖區,除警務人員外,其他人不能進入。警方剛公布的「傳媒代表」定義屬內部指引,讓警務人員在可行情況下,讓這些傳媒代表進入一般不容許傳媒進入的封鎖區內,為他們安排特別位置作採訪,這是額外有利採訪的安排。其他人士則不會獲得特別採訪安排,但可在封鎖區外如常活動。

 

環顧外地,有不少奉行新聞自由的地方實行記者認證制度,包括美國紐約市及洛杉磯,由政府機構簽發記者證。獲發記者證的媒體可以越過警察封鎖線進行採訪,目的是在限制區域進行人群和保安管制的同時,亦讓獲認可的媒體能較近距離進行採訪。在美國俄勒岡州,當地的執法部門最近亦遇到自稱記者人士在現場造成混亂。當地上訴法院,上月在一宗暫緩記者保護令的判決中指出,記者若沒有確定標準,可能對執法人員帶來無法挽回的傷害("Given the order's breadth and lack of clarity, particularly in its non-exclusive indicia of who qualifies as 'Journalists'......the order will cause irreparable harm to law enforcement efforts and personnel")。

 

這些外國制度、做法以及法院的判決都是在奉行新聞自由的地方實行,不被視為抵觸新聞自由。香港警隊修訂內部指引有關「傳媒代表」的定義,讓警務人員易於識別他們,以作特別的額外安排,更有利於專業記者採訪,更能讓雙方各司其職。

 

(以上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923日在保安局網頁發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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