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與德法移交逃犯協定暫停

2020年8月12日

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指示,特區政府分別向德國駐香港總領事館、法國駐港澳總領事館發出通知,暫停履行港德移交逃犯協定和擱置正待生效的港法移交逃犯協定。

 

香港特區2006年5月與德國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政府關於移交逃犯的協定》,該協定2009年4月生效。

 

香港特區2017年5月與法國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法蘭西共和國政府關於移交被控告或被定罪人士的協定》則尚未生效。

        

特區政府表示,通過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是國際慣例,德國和法國也訂立相關法例,但卻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等事項為借口,分別單方面暫停履行與香港特區簽訂的移交逃犯協定和暫停批准與香港特區的有關協定,公然干涉中國内政,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特區政府對此堅決反對。

 

特區政府指,德方和法方將司法合作政治化,損害香港特區與德、法之間開展司法合作的基礎。為此,特區政府按中央人民政府指示,暫停履行和擱置分別與兩國簽訂的移交逃犯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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