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支持選舉主任依法決定

2020年7月30日

選舉主任決定今年立法會換屆選舉12名獲提名人士的提名無效,特區政府認同並支持有關決定,指選舉主任的核心考慮是獲提名人是否符合相關法例要求,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特區政府在聲明中表示,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立法會選舉參選人須按照法定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簽署聲明,表示明確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

 

選舉主任在其理據中指出,參照原訟法庭就陳浩天案的判詞,在相關條例的聲明要求下擁護《基本法》的意圖,並非僅僅為遵守《基本法》,而更需支持、推廣及信奉《基本法》。

 

特區政府指,該12名獲提名人士因不符合《立法會條例》規定,被選舉主任決定其提名無效。選舉主任仍在依法審核其他獲提名人士的提名,不排除仍有部分獲提名人士被裁定提名無效。

 

選舉主任的決定旨在令選舉能在符合《基本法》和其他適用法律下公開、公平、誠實地進行,與部分社會人士指稱的政治審查、限制言論自由或剝奪參選權無關。

 

特區政府全力支持選舉主任依法行使法定職能,不容忍任何針對選舉主任的羞辱或恫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警方等執法部門會跟進有關的惡意行為。

 

特區政府重申,擁護《基本法》是立法會議員的基本憲制責任。特區政府指,支持香港獨立、以民主自決或支持香港獨立作為自決前途選項來處理香港體制;尋求外國政府或政治組織干預有關香港特區事務;原則上反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及將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並在香港公布實施;表明意圖在確保於立法會佔多數後,行使立法會議員權力無差別地否決任何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議、任命、撥款申請和財政預算案,以逼使政府接受若干政治要求,以及拒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區行使主權、香港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的憲制地位等行為的人士,不可能真誠地擁護《基本法》,因此不可能履行立法會議員職責。

 

特區政府尊重及維護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也有責任執行和維護《基本法》,確保所有選舉均在符合《基本法》及相關選舉法律下進行。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