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法例並無所謂初選機制

2020年7月14日

選舉管理委員會表示,香港法例並沒有所謂「初選」機制,任何所謂「初選」並不構成立法會選舉或公共選舉程序一部分;公共選舉必須在公開、公平和誠實情況下進行。

 

選管會就日前舉行的所謂立法會「初選」活動發表聲明,指選舉是嚴肅事情,選舉程序受相關選舉法例嚴格監管。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規定,所有候選人在選舉後,必須向有關當局就其選舉開支及收取的選舉捐贈提交選舉申報書。如符合條例所列候選人定義,有關人士不論最終有否報名參選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也必須申報其在選舉中涉及的一切開支。

 

有關法例訂明,只有候選人及其授權的選舉開支代理人可招致選舉開支,否則即屬非法行為。如第三者在互聯網發布選舉廣告而招致的選舉開支只屬電費及/或連接互聯網所需的費用,則可獲豁免刑責。

 

選管會重申,根據相關法例,任何藉賄賂、武力、脅迫或欺騙手段以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的行為,均屬舞弊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七年。

 

此外,按照《立法會條例》,已遞交提名表格的候選人只可在提名期結束前撤回其提名。現行法例不容許候選人在提名期結束後退選,亦沒有所謂「棄選」機制。

 

公眾包括候選人及其他有關人士如懷疑有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應向廉政公署舉報。選管會接獲有關投訴後會嚴正處理,並轉介執法機關跟進。

 

選管會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已在港實施,其中第29條規定,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即屬犯罪。

 

選舉活動是否構成任何罪行,需視乎檢控機關及法庭的決定。市民在組織或參與任何選舉相關活動時,應小心留意相關條文。

 

選管會強調,該委員會乃獨立、公正和非政治性組織,根據實際及客觀因素,按相關法例決定公共選舉事宜。有意參選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人士及其他持份者必須了解及遵從選舉法例規定,以免誤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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