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刊憲

2020年7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今日刊憲公布,明日生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上月30日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並按《基本法》第18條的程序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日晚上刊憲。

 

《國安法》第43條規定特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並授權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為採取第43條所規定的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行政長官今日在首次召開的國安委會議上會同國安委行使《國安法》第43條所授予的權力,為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制定使用第43條所規定措施的相關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包括為相關人員採取該特定措施,以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時的細則,並為確保有效執行措施所需的相關罪行和罰則,以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

 

政府指出,為相關人員行使各項規定措施所訂定的《實施細則》清晰並詳細地列明執行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況和審批的條件,目的是確保相關人員在執行《國安法》時,所行使《國安法》第43條的權力和採取的措施既能達到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目的,也能同時符合《國安法》總則下對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依法保護各項權利和自由的要求。

 

《實施細則》具法律效力,詳情涵蓋為蒐證而搜查有關地方;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

 

為確保有關措施能有效實施,《實施細則》也按需要訂定違反規定的相關罰則。舉例而言,若無合理辯解,如信息發布人未有遵從警方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要求,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和監禁一年。

 

如有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或網路服務商未有遵從移除、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或平台,或提供協助的要求,一經定罪,則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和監禁六個月。

 

此外,若外國和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和台灣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和監禁六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資料,則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和監禁兩年,但有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是真實、正確和完整則屬合理辯解。

 

政府代表明日會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政制事務委員會聯合會議,向議員講解《國安法》和《實施細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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