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基金受惠者豁免繳稅

2020年5月27日

《豁免薪俸稅及利得稅(防疫抗疫基金)令》周五刊憲並生效,落實由2019至20課稅年度起就企業或個人於防疫抗疫基金下獲得的大部分財政資助或援助給予稅務豁免。

 

政府表示,政府成立防疫抗疫基金並先後推出兩輪紓困措施,而為使相關企業或個人充分受惠於基金的援助,除涉及一般商業活動而並非通過配對安排發放的款項,受惠方將可獲豁免就有關援助繳付利得稅和薪俸稅。

 

如基金推出進一步措施,政府將繼續採取相同原則提供稅務豁免。

 

命令生效後,僱主和僱員無須在報稅表填報獲豁免徵稅的款項。已遞交報稅表的企業或個人可於命令生效後,書面通知稅務局修改相關資料,僱主則須為相關僱員提交修訂的僱主報稅表格。

 

有關命令將於6月3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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