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就業計劃設罰則 僱主應守諾

2020年5月18日

保就業計劃第一期下周一開始接受申請,參加計劃的僱主若在補貼期內任何一個月,聘用的支薪僱員人數少於今年3月,便要向政府繳交罰款。罰款會按僱員減幅和公司規模計算,公司規模越大,罰款比率越高。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政策創新與統籌辦事處總監馮程淑儀今日舉行記者會,公布保就業計劃詳情。羅致光重申,參加計劃的僱主須承諾在6月至8月補貼期內不裁員,公司在此期間的受薪人數不能少於3月的受僱人數。

 

僱主可以揀選去年12月至今年3月其中一個月份作為保就業計劃工資補貼的計算基礎。羅致光指,由於這段時間的工資和僱員人數已記錄在案不能更改,可避免僱主為了領取工資補貼而調整有關數據。

 

馮程淑儀講解罰則時指,若僱主在補貼期聘請的受薪人數少於3月份受僱人數,便需向政府繳交罰款。罰款的計算方法是以補貼額乘以僱員減幅百分率再乘以罰款百分率,公司規模越大,罰款百分率越高。

 

以一間只聘請不到十人的公司為例,其罰款百分率為10%;但若是僱員超過500人的大公司,其罰款百分率將會是80%。 

 

僱主也需承諾把政府的補貼全數用於僱員工資,若違反承諾,便要向政府歸還沒有用於支薪的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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