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解釋發稿原因

2020年4月20日

對於政府本月18日和19日就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和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最近談話發出三篇新聞稿,引起混亂,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作出解釋。

 

當局指,本月18日下午發出第一篇題為「政府回應傳媒就兩辦言論查詢」的新聞稿,因關於「中聯辦是中央政府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二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的陳述與事實不符,遂於同日晚上向傳媒發出修正稿。

 

《基本法》第22條第二款列明,「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聯辦的前身是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成立於1947年5月,一直作為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港履行有關職責。香港回歸後,新華社香港分社作為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工作機構繼續存在。

 

1999年12月,國務院決定將新華社香港分社改名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簡稱中聯辦。因此,中聯辦並非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二款設立。

 

當局表示,隨後在本月19日凌晨發出的第三篇新聞稿,目的是解釋有關修改,同時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是分別根據《基本法》第13條和第14條設立。

 

所有中央駐港機構及其人員,包括中聯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和解放軍駐港部隊,必須按照「一國兩制」的原則,嚴格遵守《基本法》和香港法律,依法履行職責。

 

當局指,中聯辦獲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有權力和責任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基本法》的正確實施、政治體制的正常運作、關於社會整體利益的事宜等重大事項表達意見,行使監督權。在履行有關職責時,不存在干預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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