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群組聚集規例刊憲

2020年3月28日

政府今日刊憲,訂立《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賦權食物及衞生局局長,為預防、抵禦、阻延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指明疾病的個案或傳播,禁止在指明期間於公眾地方進行多於四人的群組聚集。

 

規例明日凌晨零時生效,有關禁止多於四人在公眾地方聚集的規定為期14天,至4月11日。 

 

12類群組聚集將獲豁免,包括為交通運輸而進行的群組聚集;為執行政府職能而進行的群組聚集;為在工作地點工作而進行的群組聚集;共住的同一户人所進行的群組聚集等。

 

此外,規例也賦權政務司司長如信納進行某群組聚集對政府事務運作屬必要;或鑑於有關個案的情況極其特殊,在其他方面符合香港公眾利益,可准許該聚集。

 

任何人參加受禁群組聚集、組織受禁群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和監禁六個月。參加受禁群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衞生署署長可為施行規例,委任任何公職人員為獲授權人員。獲授權人員可索取個人資料和查閱身分證明文件,並有解散受禁群組聚集的權力。

 

衞生署會密切留意最新情況,並透過媒體、政府的2019冠狀病毒病專題網頁發布最新資訊。查詢有關健康資訊,可於每日上午8時至午夜12時致電衞生署熱線2125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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