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刊憲

2020年3月18日

政府今日刊登憲報,訂立規例應對2019冠狀病毒病全球爆發,強制從中國以外所有地區抵港人士接受檢疫,規例明日零時零分生效,為期三個月。

 

根據《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所有在到港當日之前14日曾在憲報公告指明的外地國家/屬地逗留的人士,不分國籍和旅遊文件,必須接受14日強制檢疫。

 

繼政府昨日公布對所有海外國家/屬地發出紅色外遊警示,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根據規例,藉由在憲報刊登的公告指明,自3月19日零時零分起向來自中國以外所有地區抵港人士實施強制檢疫。

 

在規例下,有關人士在檢疫期內,將在獲授權人員指派的地點或獲授權人員認為穩妥和適當的自選地點接受檢疫。

 

政務司司長可按規例豁免符合條件人士接受強制檢疫,包括供應香港正常運作日常生活的物品或服務的人士;對政府事務運作屬必要的人員;對保障在香港的人的安全或健康或處理公共衞生緊急事態屬必要的人士;符合香港公眾利益的極其特殊情況的個案。

 

違反檢疫令會構成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和監禁六個月。

 

政務司司長已根據規例,豁免八個類別人士由條例生效日起接受強制檢疫,包括須往返本港與外國地區履行其職責的機組人員、貨船船員、須履行與政府相關運作的政府官員、為應對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進行研究及/或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意見的學術專家或國際組織相關人員等。

 

衞生署會要求獲豁免人士留港期間接受醫學監測,他們須佩戴口罩和每天量度體溫,並向衞生署呈報;出入境時均須通過衞生署在各口岸進行的體溫檢查和健康申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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