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規例顧及人權保障

2019年10月4日

(可按這裏收看附有手語翻譯短片。)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說,政府制訂《禁止蒙面規例》時已充分顧及《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內的人權保障,包括言論自由、和平集會自由、私隱的權利等。

 

鄭若驊今日在記者會上指出,有關權利並非絕對,而是可施加限制,但限制須符合相稱性原則。政府認為,鑑於數月來的嚴重暴力行為,規例對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構成的干擾屬於相稱。

 

她表示,政府措施乃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以防止進一步暴力和騷亂行為,並為香港恢復和平穩定。規例禁止在公眾活動使用蒙面用品,可阻止暴力人士在隱藏身分的情況違法而逍遙法外,有助警方執法和調查。

 

她說,此舉不會損害市民言論及和平集會自由的本質,因為市民仍可在不使用蒙面用品的情況下自由參與合法和平的公眾活動。此外,規例並不禁止市民在有合理辯解的前提下使用蒙面用品。

 

鄭若驊說,政府要阻止激進示威者違法而能逍遙法外,也要顧及市民可能有正當理由和需要使用蒙面用品,該規例相信已取得合理平衡。

 

按照該規例,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人在公眾地方移除其蒙面用品,有關人士身分獲核實後可戴回用品。鄭若驊指,這對市民權利作出的干預極為有限,並與保障公安和公共秩序等合法目的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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