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結等活動禁蒙面

2019年10月4日

(可按這裏收看附有手語翻譯短片。)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禁止蒙面規例》禁止在公眾集會及遊行、未經批准的集結、非法集結或暴動中蒙面,違者可判監禁及罰款。

 

李家超今日在記者會上表示,過去近四個月暴力事件中,幾乎所有參與暴力或非法行為的人士均戴上面罩,或以其他物件蒙面,以隱藏身分,逃避警方偵緝和法律責任。政府此舉旨在阻嚇和減少蒙面之下的暴力行為,並協助執法部門搜集證據,使違法者面對法律制裁。

 

他說,規例禁止在三種情況下蒙面,違者最高可判監禁一年及罰款25,000元。

 

其一,規例可用於《公安條例》所規管的集會及遊行,即警方不反對或沒有禁止的50人以上的公眾集會和30人以上的遊行。其二,用於沒有通知警方、被警方禁止或反對的集會或遊行,以及違反警方訂下限制的公眾活動。其三,用於非法集結或暴動。

 

李家超解釋,蒙面是指使用面罩或其他遮掩全部以及部分面部的任何種類物品,包括顏料在內。

 

他說,規例容許在一些情況下使用蒙面物品,以作合理辯解,免除刑責。相關理由包括:因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為其個人人身安全的理由;宗教理由,例如其信仰需要遮掩面部;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

 

此外,規例給予法庭權力考慮個別情況,是否構成合理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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