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有或使用攻擊性武器乃嚴重罪行

2019年9月23日

警務處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警告,藏有或使用汽油彈、經改裝的雨傘等攻擊性武器均屬違法,後果嚴重。

 

李桂華今日在記者會上展示警方近日在示威活動中檢獲的改裝雨傘。他指,這類雨傘用作襲擊警務人員,根據《公安條例》可被視為攻擊性武器。

 

他又展示警方檢獲的汽油彈,指現場檢獲時樽內有助燃劑或其他液體以增加威力。任何人藏有這些汽油彈而被警方截獲,已干犯藏有攻擊性武器罪行。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任何人管有物品而造成財物損失,最高可判監十年。如使用汽油彈則屬縱火,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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