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羈留時仍享權利

2019年8月28日

警方表示,被羈留人士進入羈留設施後仍享有多項權利,包括尋求法律支援和接受診治。

 

警務處支援科警司戚夏瑜今日在警方記者會上表示,警務人員會向被羈留人士清晰講解權利,對方可以電話、書面或親身與律師聯絡,與警方會面時可要求律師在場。

 

如沒有自行安排律師,被羈留人士可向值日官要求獲取香港律師會公布的名單,從中物色律師。

 

警署值日官首次接見被羈留人士時,除確認對方被捕的合理性外,也會簡單查問並檢視有否肉眼可見的明顯傷勢。不論是對方要求,又或值日官認為對方因病或受傷需要治療,值日官都會盡快安排被羈留人士到就近公立醫院或診所治療。

 

戚夏瑜指,被羈留人士均會獲發通知書,其內列明所享權利。有關通知書亦張貼在每個羈留室外,以供閱覽。

 

她又說,新屋嶺扣留中心70年代落成,是警隊常設羈留設施,不論設施、整體保安、對被羈留人士的私隱關顧,都符合要求。

 

回應新屋嶺扣留中心被羈留人士未能會見律師指控,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謝振中指出,53名被拘捕人士中,39人成功會見律師;而警方進行警誡口供程序時,其中36人由代表律師陪同。

 

至於警察拘捕時使用武力程度,警察公共關係科高級警司江永祥表示,警察根據《警隊條例》行使拘捕權,過程中需要控制和制服被捕人士,使用手扣主要基於確保警務人員、被捕人士安全和保安理由。

 

如被捕人士反抗,警方可使用合適武力制服和控制,直至成功使用手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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