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雷射槍高能量光線可傷人

2019年8月7日

一名男子昨日在深水埗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被捕。警方指,該男子購買的物品為雷射槍,其高能量光線可傷人和破壞物品,拘捕乃基於大環境和當時情況。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今日在警方記者會上講述案情。他說,昨晚約7時半,五名休班警員途經近鴨寮街、北河街,留意到該男子向檔主詢問雷射槍用途。

 

經檔主示範後,該男子購買十支雷射槍。其後,該男子在街上徘徊,警方因對方形迹可疑而上前截查,對方企圖逃跑。

 

被問及何謂攻擊性武器時,李桂華指,根據《公安條例》第2條,任何製造或改裝以作傷害他人,或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物品均屬攻擊性武器。即在法例上未必是單一用途,可能有其他用途,但能用以傷害他人,也屬攻擊性武器。

 

近月,很多示威活動中有警務人員被這類物品弄傷,警方攝錄機感光功能受損。此外,根據暴力示威者在常用的社交媒體上所述,警方有理由相信示威者會以此攻擊警務人員。

 

李桂華說,過去兩個月,雷射光線在很多暴力事件中出現,令警方工作受阻,不少警務人員眼睛更因此遭受傷害。警方徵詢眼科醫生意見,得悉直望高能量雷射光線可能導致突然閃盲現象,甚至永久失明,已為前線人員加添護目鏡。

 

李桂華又說,雷射槍本身並非違禁武器,售賣雷射槍並不違法,但包裝上沒有標明性質、能量程度和警告字句,涉嫌干犯《商品說明條例》,已交由海關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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