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電子煙條例草案刊憲

2019年2月15日

政府修訂《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禁止進口、製造、售賣、分發和宣傳另類吸煙產品,包括電子煙、加熱非燃燒煙草產品和草本煙。條例草案今日刊憲,本月20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和二讀。

 

《2019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草案》建議禁止另類吸煙產品,包括經設計用作零件或配件的物件進口,範圍包括當作包裹或貨物運入,或由旅客攜帶入境;但過境物品、航空轉運貨物、過境人士可獲豁免。

 

修例建議禁止為製造、售賣或分發目的而管有另類吸煙產品;在禁止吸煙區內啟動及使用另類吸煙產品也被禁止;但出口則不會被禁,讓銷售商可輸出產品,清理存貨。

 

罰則方面,在禁止吸煙區使用另類吸煙產品的定額罰款為1,500元,或循簡易程序判罰5,000元;宣傳有關產品可判處第五級罰款,持續違法每日另加罰款1,500元。

 

進口、製造、售賣、為某些目的而分發或管有,或以某些方式推廣另類吸煙產品,經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第五級罰款和監禁六個月。

 

食物及衞生局表示,有關禁令於條例草案獲通過並刊憲後六個月實施;條例實施初期會採較寬鬆方式處理自願交出攜有另類吸煙產品的訪港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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