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館承辦商租場不享優待
2018年8月7日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表示,轄下體育館外判承辦商須按康體設施預訂程序租用體育館設施,且受額外合約條款規限,並不享有特權或優待。
就傳媒查詢有關康文署外判承辦商博藝體運有限公司於其管理的體育館舉辦收費課程,署方表示,轄下體育館設施按收費康體設施的預訂程序處理租用申請,包括由外判承辦商提交的申請,程序清楚訂明優先次序和申請安排。
康文署表示,博藝體運屬優先次序最低的團體類別,可於活動舉行前三個月預訂康體設施;如有其他同等優次的團體同時提出申請,署方會以抽籤辦法處理,確保所有合資格團體的申請均獲公平對待。
此外,外判承辦商須額外遵守合約條款規定,租用其負責管理的設施舉辦康體活動,每月不可超過100小時、繁忙時段不得超過20小時,並須於活動舉行前最少兩個月,向康文署提交活動計劃詳情以作審批,確保活動符合推廣普及運動的使命。
署方表示,根據紀錄,博藝體運於合約期內,只在14個外判體育館中十個使用率較低的場地和設施,包括壁球室、活動室、舞蹈室等舉辦活動。市民需求較高的設施如體育館主場的球類設施,博藝體運一般不會申請使用。
署方曾於其中兩個體育館活動行使酌情權,批准承辦商租用場地多於規定時數,主要考慮獲批使用時段並無其他團體申請,建議也有助推廣體育館設施,為巿民提供多元化活動。
康文署表示,在推廣體育運動前提下,容許免費或收費活動在轄下康樂場地進行。場地租用人包括博藝體運舉辦的活動,一般以自負盈虧模式進行,或會向參加者收取報名費。至於康文署舉辦的康體活動,政府有相當高的補貼,難以與博藝體運舉辦的活動收費直接比較。
署方會密切留意外判體育館的使用情況和承辦商表現,確保體育館的服務質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