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業條例徵款門檻上調

2018年7月23日

《建造業議會條例》、《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和《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的徵款門檻下周一起由100萬元調高至300萬元,以減輕中小型承建商的財務負擔。

 

目前承建商須根據《議會條例》和《註冊條例》向建造業議會分別繳付相當於建造工程價值0.5%和0.03%的徵款,以支持議會的工作和管理建造業工人註冊制度。

 

《肺塵病條例》也規定須向承建商徵收相當於建造工程價值0.15%的徵款,以使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有財政能力執行法定職責。

 

為減輕中小型承建商的財務負擔,立法會6月27日通過提升《議會條例》和《肺塵病條例》徵款門檻兩項決議案;《註冊條例》的徵款門檻修訂也於7月11日提交立法會。

 

在新徵款門檻下,7月30日起承建商無須為總價值不超逾300萬元的建造工程繳付徵款,惟原徵款門檻仍適用於生效日期前已展開或投標的建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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