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隨意引用條例收回土地

2018年5月3日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本港房屋問題迫在眉睫,但不能隨意引用《土地收回條例》,否則可能面臨漫長的司法覆核程序,以致無法有效釋放土地,解決問題。

 

林鄭月娥今日在立法會答問大會回答議員尹兆堅提問時說,《土地收回條例》用於收回私人土地作公共用途,有助規劃並促成新區發展。

 

但她指出,在《基本法》第6條和第105條保障私有產權下,行使《土地收回條例》或會導致私有產權擁有人採取司法覆核,以致受社會歡迎的項目被擱置。她列舉舊灣仔警署改作商業發展項目為例,由於受司法覆核影響,土地閒置八、九年仍未能出售。

 

林鄭月娥指出,土地供應專責小組上周已展開公眾諮詢活動,收集社會意見,政府會嚴肅考慮小組制訂的方案,並期望私人發展商釋放積聚多年的私有產權,滿足社會對土地的需求。

 

她呼籲議員理解政府解決土地供應問題的決心,希望社會互諒互讓,達致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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