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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選舉選票嚴格依法處理

2017年03月03日

選舉事務處回應行政長官選舉結束後選票會被運往內地檢驗,以查出選舉委員投票選擇的文章,強調傳聞毫無事實根據,法律也絕不容許。
 
根據《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第56至59條,選舉主任宣布選舉結束後,須即時包裹和密封選票,並加批註。候選人、選舉代理人或監察點票代理人可在場監察。
 
處理好的選票包裹和選舉文件由總選舉事務主任保存;除非法庭因選舉呈請或其他法律程序另有指示,總選舉事務主任不得准許任何人檢查選票,並須於六個月保存期屆滿時立刻銷毀所有選票和文件。
 
選舉事務處重申投票過程保密;選舉管理委員會嚴格按法律要求,確保行政長官選舉公平、公開、誠實地舉行。